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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程占峰与沙河市佳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占峰,沙河市佳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程占峰。被告沙河市佳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法定代表人朱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家庄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郭建波,该公司经理。原告程占峰与被告沙河市佳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帆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占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占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3元,减半收取931.5元,由原告程占峰负担。审 判 长 韩 鑫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