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融安民二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安民二初字第256号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A栋8-9。法定代表人李云川,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大禧,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维,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五四路329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董事长。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以其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89元,由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子焜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人民陪审员  蓝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