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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熊家贵与银川维志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家贵,银川维志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熊家贵,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维志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马维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夏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熊家贵与被执行人银川维志创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家贵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熊家贵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4)夏民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宫胜利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