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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一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47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熊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离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交纳。(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开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