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赖某某非法行医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二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庆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亦涵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昆明市官渡区龙马村一楼门面的出租屋内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在此期间赖某某被昆明市官渡区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于2014年8月13日、8月27日、9月9日,先后三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后被告人赖某某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并继续非法行医,直至2015年1月1日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赖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庭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 军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云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