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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泌执裁字第6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马士龙与李新科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龙,李新科,马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泌执裁字第6055-1号申请执行人马士龙,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第三人马世梅,女,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新科,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泌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士龙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新科故意伤害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新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新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6228430120053480510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500元。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赔偿款(此款包含标的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松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