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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振哗与安徽九丰天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哗,安徽九丰天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96号原告:王振哗,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继福,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576136被告:安徽九丰天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哗诉被告安徽九丰天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九丰天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2122元,由原告王振哗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