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与厦门市盛固贸易有限公司、陈禄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63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62号岳祥楼一楼。代表人汤明奎。委托代理人邬字书、林树坚,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盛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康泰里19号201室之一。法定代表人刘真真。被告陈禄寿,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与被告厦门市盛固贸易有限公司、陈禄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曾聆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芳代理审判员曾聆人民陪审员苏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