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梁某某,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陈林,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某,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嘉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骆明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