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婚姻纠纷为由提出撤诉请求,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梅昌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银帮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