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婚姻纠纷为由提出撤诉请求,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梅昌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银帮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