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魏小龙与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龙,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魏小龙,男,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卢哲林,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小龙与被执行人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小龙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鹭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王丽娜执行员 李世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