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岳某某诉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岳某某,女,生于1976年6月9日,汉族。被告:伍某,男,生于1973年1月18日,汉族。原告岳某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对被告伍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邹艾岑人民陪审员  王明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