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沈淑芳与芜湖市金虹轴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解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淑芳,芜湖市金虹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028-1号原告:沈淑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赵久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芜湖市金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汀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淑芳与被告芜湖市金虹轴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沈淑芳的申请,依法对被告芜湖市金虹轴承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5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沈淑芳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沈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市金虹轴承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000元内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