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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贾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贾某,农民。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