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马瑞与张克伟、李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张克伟,李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91-1号原告马瑞,女,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鱼台县王庙镇府南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6********。被告张克伟。被告李桂芳。原告马瑞与被告张克伟、李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桂芳的银行存款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桂芳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