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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马瑞与张克伟、李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张克伟,李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91-1号原告马瑞,女,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鱼台县王庙镇府南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6********。被告张克伟。被告李桂芳。原告马瑞与被告张克伟、李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桂芳的银行存款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桂芳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