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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昌国际小区4号楼1单元1021室其家中容留他人及本人吸食毒品冰毒共计四次。1、2015年1月上旬,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谷某某、“蝎子”、迂某某、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及其本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2015年1月24日21时许,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谷某某、张军(另案处理)及其本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3、2015年1月26日21时许,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谷某某、“大伟”(另案处理)、“蝎子”等人及其本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4、2015年1月27日19时许,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谷某某、“大伟”等人及其本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谷某某、迂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自己和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昌国际小区4号楼1单元1021室其家中容留他人及本人吸食毒品冰毒共计四次。1、2015年1月上旬,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谷某某、“蝎子”、迂某某、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及其本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2015年1月24日21时许,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谷某某、张军(另案处理)及其本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3、2015年1月26日21时许,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谷某某、“大伟”(另案处理)、“蝎子”等人及其本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4、2015年1月27日19时许,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谷某某、“大伟”等人及其本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2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2月2日20时许,有人举报称在阿城区金昌国际4号楼1单元1021室有人吸食毒品。公安机关在该室内将唐某某抓获。2、证人谷某某证言:我在唐某某家共吸食过三次冰毒,第一次是1月24日晚,我和张军、唐某某我们三个吸食的;第二次是1月26日晚9点多,我和“蝎子”、大伟、唐某某还有四五个不认识的男人;第三次是1月27日晚7点多,我和大伟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在唐某某家吸食冰毒。我的尿样检测结果是阳性,我无异议。3、证人迂某某证言:2015年1月初的一天,我和二愣子、唐某某,在唐某某家吸食过一次冰毒,冰毒是唐某某提供的。4、证人于某某证言:2015年1月上旬,我和谷某某、“蝎子”、迂某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在金昌国际小区4号楼1单元1021室唐某某家吸食过一次冰毒。5、被告人唐某某供述:我自2014年6月起开始吸毒,2015年1月上旬,我和谷某某、蝎子、迂某某、于某某还有两名男子在我家吸食冰毒,冰毒是谷某某提供的;2015年1月24日21时许,我和谷某某、张军在我家吸食冰毒,冰毒是谷某某提供的;2015年1月26日21时许,我和谷某某、大伟、蝎子、还有蝎子的朋友在我家吸食的冰毒,冰毒是蝎子带去的;2015年1月27日19时许,我和谷某某、大伟、还有大伟的朋友在我家吸食的冰毒,冰毒好像是谷某某提供的。吸毒工具都是蝎子和谷某某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的。6、现场检测报告书:唐某某、迂某某、于某某、谷某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7、行政处罚决定书:谷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8、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自己和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