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秦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锋与孙乃信、朱小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孙乃信,朱小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陈锋,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伯新,盐城市盐都区尚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乃信,居民。被告朱小方(系孙乃信之妻)。原告陈锋与被告孙乃信、朱小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锋的委托代理人周伯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乃信、朱小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锋诉称,我从事生产销售泡沫业务。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孙乃信多次向我购买泡沫,双方经结算,被告孙乃信欠我货款879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孙乃信已支付30000元,尚欠货款57900元。2013年3月21日,被告孙乃信向我出具欠据1份。嗣后,被告孙乃信分文未还货款。被告朱小方与被告孙乃信系夫妻关系,货款往来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57900元,并承担从2013年3月21日起到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孙乃信、朱小方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陈锋从事泡沫业务的生产和销售。孙乃信到陈锋处购买泡沫,赊欠陈锋货款57900元。2013年3月21日,孙乃信向陈锋出具欠据1份,载明:今欠泡沫厂伍万柒仟玖整。欠款人孙乃信。欠据出具后,陈锋向孙乃信催要,孙乃信未能履行偿还欠款义务,引起诉讼。另查明:2001年8月20日,孙乃信与朱小芳登记结婚。货款往来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列事实,有原告陈锋提供的欠据原件、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锋与被告孙乃信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乃信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原告陈锋提供的欠据能够证实其所欠货款的事实。被告孙乃信与朱小方系夫妻关系,被告孙乃信与原告陈锋之间的买卖关系,发生在被告孙乃信、朱小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均有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义务。现两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欠款,引起讼争,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陈锋要求被告孙乃信、朱小方支付货款579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陈锋要求两被告承担从2013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的诉请,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本院支持原告从主张之日即2014年12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孙乃信、朱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乃信、朱小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锋货款人民币579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锋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被告孙乃信、朱小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审 判 长 徐银贵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人民陪审员 陈友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