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雯娜与峄城区榴园镇棠阴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雯娜,峄城区榴园镇棠阴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279号申请人刘雯娜,女,200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虎,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刘雯娜之父。委托代理人皮庆汉,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峄城区榴园镇棠阴中学。负责人朱勇,校长。委托代理人潘法全,系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修艳,系单位职工,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雯娜与被申请人峄城区榴园镇棠阴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人刘雯娜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雯娜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褚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