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子钦、冯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子钦,冯会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孙献军,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英,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子钦,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冯会兰,女,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子钦、冯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子钦、冯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