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王鸿料、谢雪娥、王志文、王柳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王鸿料,谢雪娥,王志文,王柳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郭夏森,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栋梁、王世明,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鸿料,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谢雪娥,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被告王志文,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告王柳冬,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王鸿料、谢雪娥、王志文、王柳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雪娥、王鸿料所有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雪娥所有的址在安溪县房产;二、冻结被告王鸿料所有的址在安溪县房产;三、冻结被告王鸿料所有的址在安溪县房产;四、以上财产保全价值以17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