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靳运洲、靳晓阳与梁新华、梁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运洲,靳晓阳,梁新华,梁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靳运洲,男,汉族,1957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靳晓阳,男,回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梁新华,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梁文,男,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运洲、靳晓阳诉被告梁新华、梁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运洲、靳晓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运洲、靳晓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运洲、靳晓阳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原告靳运洲、靳晓阳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李庆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