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杨某,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国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淑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