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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杨某,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国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淑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