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丁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707号原告丁某,居民。被告毛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