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少民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肖振国、青岛依鲁光电显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张美让等与肖振国、青岛依鲁光电显示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振国,青岛依鲁光电显示有限公司,肖振国、青岛依鲁光电显示有限公司,张美让,曹嫚,曹某某,崔永,王林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少民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振国,无业。委托代理人崔古平、王伟,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依鲁光电显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南头流亭立交桥北侧。法定代表人程顺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晋泽,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让,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嫚,中专学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三年级学生。以上两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李雪梅,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永,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东梁村1队***室。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翟业民,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忠,无业。委托代理人宋玉芬,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号。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肖振国、青岛依鲁光电显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美让、曹嫚、曹某某、崔永、王林忠、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932元,依法退回上诉人肖振国1322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青岛依鲁光电显示有限公司8610元。审 判 长 张苏哲审 判 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