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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沈国芳与李孝升、韦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芳,李孝升,韦昌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72号原告:沈国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华银,男,农民。被告:李孝升,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韦昌银,女,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