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沈国芳与李孝升、韦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芳,李孝升,韦昌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72号原告:沈国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华银,男,农民。被告:李孝升,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韦昌银,女,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