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高建中、焦国富、冯长祯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6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负责人郭某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高建中,男,1982年5月15日生,住沁阳市博爱县被执行人焦国富,男,1963年8月15日生,住沁阳市博爱县被执行人冯长祯,男,1955年12月14日生,住沁阳市博爱县被执行人郝玉梅,女,1961年10月19日生,住沁阳市博爱县被执行人赵艳,女,1985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冯亮,男,1984年5月13日生,住沁阳市博爱县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高建中、焦国富、冯长祯、郝玉梅、赵艳、冯亮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高建中、焦国富、冯长祯、郝玉梅、赵艳、冯亮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