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文宗菊与杨潭、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文宗菊,自由职业。被告杨潭,个体工商户。被告施丹,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宗菊诉被告杨潭、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宗菊以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文宗菊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并于2015年4月23日向其送达了交费通知书。因原告文宗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张玉菊审判员叶明浩代理审判员马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张玉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