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梅成建与成都市赛美海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成建,成都市赛美海绵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梅成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梅建霞,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赛美海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秀义,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成建与被上诉人成都市赛美海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成建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建霞,赛美公司委托代理人蒋秀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59元,已由梅成建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 挺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张澌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