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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佃明与殷凤明、嵇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佃明,殷凤明,嵇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402号申请执行人杨佃明。委托代理人张耀宏。被执行人殷凤明。被执行人嵇海霞。原告杨佃明诉被告殷凤明、嵇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殷凤明、嵇海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佃明借款本金4万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后,被告殷凤明、嵇海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杨佃明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殷凤明、嵇海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殷凤明、嵇海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佃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殷凤明、嵇海霞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 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