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林炳熙、陈洪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炳熙,陈洪普,陈碧华,陈双成,吴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林炳熙,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洪普,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碧华,女,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陈双成,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吴金良,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炳熙与被执行人陈洪普、陈碧华、陈双成、吴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洪普、陈碧华、陈双成、吴金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洪普、陈碧华、陈双成、吴金良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八十六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闻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