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知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桂荣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张桂荣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知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楼25层2903。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琼,该公司法务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倩,该公司法务职员。被告张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桂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王睿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解菁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