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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雷与王珺、曹慧、常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王珺,曹慧,常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66-2号申请执行人陈雷,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珺,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曹慧,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常松林,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陈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珺、曹慧、常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雷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5月日起按照年利率22.4%计算至指定的履行之日)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曹慧、常松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雷于2014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松林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王珺、曹慧、常松林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于此,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逯 鸣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杜军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恒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