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裴芝来与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吉昇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芝来,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吉昇,宋庆华,段树全,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裴芝来。委托代理人李长宁,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2号(3-1)。法定代表人王永宝,职务经理。被告王吉昇。被告宋庆华。被告段树全。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2栋1103室。法定代表人赵培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芝来与被告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吉昇、宋庆华、段树全、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芝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朝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