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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裴芝来与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吉昇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芝来,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吉昇,宋庆华,段树全,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裴芝来。委托代理人李长宁,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2号(3-1)。法定代表人王永宝,职务经理。被告王吉昇。被告宋庆华。被告段树全。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2栋1103室。法定代表人赵培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裴芝来与被告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吉昇、宋庆华、段树全、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芝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朝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