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588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系原告之女)。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5月4日以希望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曹 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