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某、张某犯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青岛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厂长。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年8月1日被原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月29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郭欢江、宋麒,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青岛共同运物流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年8月1日被原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月29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监视居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张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芹、代理检察员李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郭欢江、宋麒,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马某为结算青岛××有限公司租赁费用,联系被告人张某虚开发票,后张某虚开一张金额为77万余元的发票,并将该发票交给马某。后马某将发票交给王某(另案处理)用于结算。经鉴定,该发票系假票。后被告人马某被查获到案,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并提交青岛××有限公司与王某租赁发票一张,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所在单位与王某开具了发票,补缴了税款。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马某为结算青岛××有限公司与王某的租赁费用,伪造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后联系被告人张某为其虚开了一张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77万余元的发票,并将该发票交给王某(另案处理)用于公司结算。经鉴定,该发票系假票。后被告人马某被查获到案,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资金支出审批单,仓库租赁合同,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职证明,户籍证明,证人王某、谢某证言,被告人马某、张某供述,辨认笔录,鉴定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出示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不构成虚开发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张某供述及证人王某证言和鉴定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伪造合同,在与张某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张某为其虚开假发票,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某、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颜新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人民陪审员 杨淑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升开书 记 员 刘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