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玉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103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强,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强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李玉强以购买生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夫妇向其汇款193万元,李玉强取现后逃匿并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李玉强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玉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薄某某、李某某证言、中国建设银行单位人民币结算卡业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证明条复印件、通话记录、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玉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岳全中审 判 员 刘中锁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