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划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王连军与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军,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划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军。被执行人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必长,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2月2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邢民四终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1701.75元及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晁宗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