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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先奎与周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奎,周丙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05号原告:李先奎委托代理人:窦旭、王元彧,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丙俊原告李先奎诉被告周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奎不能提供被告周丙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先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