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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威与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06号原告陈威。委托代理人沈建,德清县雷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涛。原告陈威(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潘涛(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钟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201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在收到款项后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故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2015年1月5日的借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证据2.银行转账凭证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因被告缺席,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上述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一直未予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然被告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威借款50000元。若被告潘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25元,由被告潘涛负担,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严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