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建洪与董翙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建洪,董翙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胡建洪,无业。委托代理人孔祥伟,河南巨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翙琴,无业。再审申请人胡建洪与被申请人董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4)涧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建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魏淑琴审 判 员 刘红坡代审判员 赵秋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