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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孝与被执行人邱裕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孝,邱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08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孝,男,汉族,1951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县张卜乡张桥村*组。被执行人:邱裕峰,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志孝与被执行人邱裕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民三终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执字第020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赵 华审 判 员  夏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马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