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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卫军与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军,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869-1号原告王卫军,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进,女,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被告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田新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翠玲,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建玲,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负责人张保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军与被告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巴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与其后受理的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相类似,为确保相同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俞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