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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洪国与齐新慧、卢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张洪国,农民。被告齐新慧。被告卢伟伟。被告高美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国诉被告齐新慧、卢伟伟、高美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洪国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国申请撤回对被告齐新慧、卢伟伟、高美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国撤回起诉。审判长白洪港审判员张国栋审判员刘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刘津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