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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曹某某,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卫某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长 崔 鹏审判员 王圣法审判员 孙世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