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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薛某,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某,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林超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洁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