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付青年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青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179号罪犯付青年。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静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青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付青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付青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付青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青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