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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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身份证号码612732×××××。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身份证号码612732×××××。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5月4日主动将欠款2万元采用汇款方式偿还于×××,为此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主动将欠款偿还于×××,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振业审 判 员 常文东人民陪审员 朱益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