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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保字第02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与王淞旭、郭明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王淞旭,郭明菊,李慧敏,戴文,李尚,李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2264-1号申请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号。负责人危红,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勇,系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万珊,系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王淞旭。被申请人郭明菊。被申请人李慧敏。被申请人戴文。被申请人李尚。被申请人李正杰。申请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为与被申请人王淞旭、郭明菊、李慧敏、戴文、李尚、李正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淞旭、郭明菊、李慧敏、戴文、李尚、李正杰的银行存款41687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淞旭、郭明菊、李慧敏、戴文、李尚、李正杰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淞旭、郭明菊、李慧敏、戴文、李尚、李正杰的银行存款41687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淞旭、郭明菊、李慧敏、戴文、李尚、李正杰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启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