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仇云峰诉讼与仇云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仇云峰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勇,该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诉被告仇云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仇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仇云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仇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