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程寿健与王冬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寿健,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713号申请执行人程寿健。被执行人王冬梅。程寿健与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王冬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程寿健借款人民币1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帐户,尚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冬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王冬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对其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帐户,尚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宗殿荣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龚 缓 百度搜索“”